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与被执行人王**欠款纠纷一案中,因拒不履行生效的山东省兰山区人民法院(2008)临兰商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王**及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已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五、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本院不再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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