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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周**房屋装修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13年10月,被告邀请原告为其装修房子。2014年1月27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拖欠原告装修费共计62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为证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付款10000元,其余欠款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上述欠款,并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支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周**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原告为被告在莒县装修房子。2014年1月27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装修费共计62000元,被告为此给原告出具欠款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付款10000元,其余欠款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庭审调查材料、原告提供的书证以等材料认定,其有关证据材料均已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房屋装修款5200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起诉欠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给被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故对原告要求的欠款利息可以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装修款52000元;

二、被告周**自2014年12月31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借款利率支付给原告刘**利息;

三、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周**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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