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魏**与被执行人魏**、王**欠款纠纷一案,山东**民法院作出的(2002)苍民初字第6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费*初字第611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魏**、王**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71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0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上述债权及费用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得到清偿。现在被执行人魏**、王**暂无履行能力,亦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申请执行人魏**依据山东**民法院作出的(2002)费*初字第61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魏**在发现上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凭本裁定及(2002)费*初字第61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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