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巴**等与徐**、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巴**、朱**诉被告徐**、徐*欠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巴**、朱**诉称:2012年,原告韩**、巴**、朱**受雇于被告徐**、徐*从事建筑施工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徐**、徐*拖欠原告韩**、巴**、朱**建筑施工人工费11008元。为此,原告韩**、巴**、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调解或判决被告徐**、徐*支付原告韩**、巴**、朱**建筑施工人工费共计11008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徐**、徐*承担。

被告徐**、徐*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徐**、徐*拖欠原告韩**、巴**、朱**建筑施工人工费11008元,两被告给三原告出具了三张欠条。2015年1月7日,原告韩**、巴**、朱**为索要人工费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徐**、徐*偿还所拖欠的建筑施工人工费11008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原告举证材料予以认定,有关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已收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徐**、徐*分别拖欠原告韩**、巴**、朱**建筑施工人工费4700元、4708元、1600元,有其给原告分别出具的三张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偿还。故对原告韩**、巴**、朱**要求被告徐**、徐*支付建筑施工人工费共计1100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对欠款利息没有做出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人工费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徐**、徐*支付原告韩**人工费4700元、巴全红4708元、朱**1600元。

驳回原告韩**、巴**、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数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徐**、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