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高**、贺**、张在全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高**住所地,无法送达应诉通知及相关法律文书手续。且在指定时间内,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确切住址,致使本案无法送达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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