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姚*、邢**运输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无法送达应诉通知及相关手续。责令原告限期提供二被告准确住址,原告在限期内亦不能提供,致使本案无法送达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起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赵**与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刘**、于新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巴**等与徐**、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岳**、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郭**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魏**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卢**、高胜常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邢**与谢**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