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姚*、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姚*、邢**运输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无法送达应诉通知及相关手续。责令原告限期提供二被告准确住址,原告在限期内亦不能提供,致使本案无法送达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起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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