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吉**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其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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