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吉**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吉**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其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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