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胡**、孟**、胡**、隋**、李**与被告李**欠款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李**送达地址不准确,致使本案无法进行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孟**、胡**、隋**、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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