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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洛阳金**任公司欠款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崔**与洛阳金**任公司(原中国一**铁一公司,以下简称金**司)欠款纠纷一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20日作出(2000)涧安民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崔**提起上诉,洛阳**民法院于2001年3月15日作出(2001)洛*终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崔**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5年7月26日作出(2005)豫法立民字第84号民事裁定,指令洛阳**民法院再审,该院于2005年11月19日作出(2005)洛*再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崔**仍不服,又向本院提起申请再审,本院于2007年11月30日作出(2007)豫法立民字第22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崔**,被申请人金**司特别授权代理人许**、一般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洛阳金**任公司支付崔**货款20000元,于2009年5月7日支付9000元(已履行),2009年5月15日前支付11000元,如洛阳金**任公司不能按期支付11000元,则洛阳金**任公司应另行支付货款39726元,如按期支付,崔**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二、本案诉讼费用按原判决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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