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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郑州东**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公司)和原审被告闫喜中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郭**于2005年5月18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东**公司、闫喜中偿还欠款10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2、判令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东**公司、闫喜中、黎**承担诉讼费用。郭**当庭放弃了对黎**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于2005年12月1日作出(2005)商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东**公司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6月23日作出(2006)豫法民一终字第8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发回重审。2007年9月7日,原审法院作出(2006)商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郭**、东**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郑**,上诉人东**公司委托代理人秦**、李**,原审被告闫喜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06)商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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