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谭**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19元,全额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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