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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曹**欠款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曹**欠款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一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于本调解书生效时一次性支付曹小虎帝湖花园5号楼防水工程欠款3500元;

二、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曹**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刘*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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