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曹**欠款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一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于本调解书生效时一次性支付曹小虎帝湖花园5号楼防水工程欠款3500元;
二、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曹**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刘*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