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庞**与被告谢**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情况、联系方式及住所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