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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欠款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李**欠款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原告刘**在信**五中学家属院拥有住房一套,2005年上半年,经人介绍出售给被告刘*。双方约定房价90000元,先付60000元,余款30000元待房产证办好后付清。2006年李**将房产证办好后交给刘*,刘*付房款20000元,下欠10000元刘*于2008年10月30日出具欠条一张:欠李**房款一万元整。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支付,故李**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被告刘*欠原告李**购房款1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刘*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原告购房款10000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欠被上诉人10000元购房款是事实,但被上诉人出售的房屋有质量问题,屋顶渗水。上诉人找被上诉人维修,被上诉人久拖不决。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口头约定,由上诉人自己维修,上诉人欠被上诉人的10000元购房款作为维修费,故上诉人欠被上诉人的债务已免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欠被上诉人李**购房款10000元有上诉人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予以证实,该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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