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前**县长山镇**委员会与被告李**、刘*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前郭县长山镇**委员会与被告李**、刘*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前郭县**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