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李**与被告前郭县**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前郭县**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承担。剩余诉讼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