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前郭县**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承担。剩余诉讼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执行甘南县良种场与被执行人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甘南县良种场与被执行人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执行甘南县良种场与被执行人高**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执行甘南县良种场与被执行人于长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房*与被告前**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侯**与被告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蔺*昌诉被告前郭县**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八郎**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赵**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白依拉嘎乡讷日吐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