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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蔺*昌诉被告前郭县**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蔺**诉被告前郭县**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蔺**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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