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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侯**与被告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与被告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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