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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八郎**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赵**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八郎**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赵**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0年4月13日作出的(1993)前长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八郎**委员会于1997年4月11日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承包费334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2009年5月21日被执行人赵**将欠款3590交至本院,至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3)前长民初字第47号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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