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项**因与被上诉人**发展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项**于2015年9月23日以与被上诉人**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项**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法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项**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