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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限公司因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崇明县人民法院(2013)崇民二(商)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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