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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外**有限公司与中华**太仓海关申请海事证据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7)

审理经过

请求人江苏海外**有限公司因与太仓新**有限公司间的港口货物仓储合同纠纷,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请求人中华**太仓海关保存的编号为0222NASL6726CS的提单项下高密度聚乙烯的报关资料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江苏海外**有限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请求人江苏海外**有限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

二、对被请求人中华**太仓海关保存的编号为0222NASL6726CS的提单项下高密度聚乙烯的报关资料予以提取或复制。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2014年8月25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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