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赣榆县**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相顺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主动交纳承包费为由,于2014年6月23日撤回对被告相顺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赣榆县**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相顺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