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榆**海洋与渔业技术推广站诉被告李**、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榆**海洋与渔业技术推广站于2014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赣榆**海洋与渔业技术推广站撤回对被告李**、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镇海洋与渔业技术推广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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