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赣榆县**民委员会与王**、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赣榆县**民委员会与被告王**、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赣榆县**民委员会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赣榆县**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王**、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赣榆**民委员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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