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长山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滕**、滕**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山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滕**、滕**债务纠纷一案中,前**民法院于1998年5月25日作出(1998)前长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64636.20元,案件受理费28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长山镇人民政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中**法委和最**法院法发(2009)15号第三条第八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8)前长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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