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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诉被告三门峡**责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冯**诉被告三门峡**责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90元,减半收取3045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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