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莫**诉杜海军债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莫**诉被告杜海军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海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9年12月被告经人介绍借他10300元,约定了月息8厘,并为他出具借条一张,后经他多次催要,被告于2004年元月偿还了600元,此后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余下借款。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300元及利息2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也为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借条一张,目的证实被告借原告10300元,并约定月息8厘。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根据庭审调查和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1999年12月被告杜海军经人介绍借原告莫**现金10300元,约定了月息8厘,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04年12月偿还原告借款600元,注明写在借条上。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莫**现金壹万零叁佰元*(10300.00),逾期时间:2000年7月底还清,月息8厘,借款人:杜海军,99.12.25。2004年元月12日还款陆***,前期收条作废”。此后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余下借款,2009年6月24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基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借条为证,并且约定有利息,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杜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莫**借款10300元及利息(并从1999年12月25日按照本金10300元,以月息8厘开始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扣除已付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八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