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沂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价值的83700元的财产其相应价额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中国邮政**司沂南县支行与杨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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