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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单**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16日被告因为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据;2010年11月2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为3天,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据。被告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欠款。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万元;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是我现在没有能力还款。最低一年的时间归还原告。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据二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

被告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借条属实,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根据以上证据,结合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0年11月16日,被告单**向原告王*借款6万元,被告单**并给原告王*出具借据一张,其内容为:今借到今借王*现金陆万元整(60000元)期限一个月单**2010年11月16日;2010年11月20日,被告单**又向原告王*借款2万元,被告单**并给原告王*出具借据一张,其内容为:今借到今借到王*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期限三天2010年11月23日到期单**2010年11月20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向原告王*两次借款共计8万元,由被告单**书写的借据二张为凭,且被告单**予以认可,本院依法应予认定。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告即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万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单**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偿还原告王*借款8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由被告单**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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