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段*与王**、张**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张**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郑州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执字第2906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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