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天成小额**公司申请执行千梦文、王**、苌川、苌金宇、郑州**有限公司、河南永**有限公司、河南中**限公司、河南永**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6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千梦文、王伟庆、苌川、苌金宇、郑州**有限公司、河南永**有限公司、河南中**限公司、河南永**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