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陈*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陈*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7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