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诉李**、李**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李**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领取债务凭证出具书面意见表示。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牧民一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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