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舒*与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诉被告司某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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