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乡市牧**有限公司与原阳**有限公司、新乡**有限公司、王**、王*、周**、牛**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新乡市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原阳**有限公司、新乡**有限公司、王**、王*、周**、牛**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6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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