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新乡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新乡**有限公司、新乡**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经营困难,效益不佳,暂无能力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领取债务凭证出具书面意见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牧民二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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