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诉常兵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常兵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自愿向本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出具书面意见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牧民一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