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诉常兵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常兵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自愿向本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出具书面意见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牧民一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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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覃**、韦*、韦*、韦*、韦*借贷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