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艳*申请执行孙*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2015年8月1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孙*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一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新乡市牧**有限公司与原阳**有限公司、新乡**有限公司、王**、王*、周**、牛**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彭**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新乡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新乡**有限公司、新乡**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宋**与李**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齐**与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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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覃**、韦*、韦*、韦*、韦*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苏*诉被告宋*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李**与被告刘*、杨**借贷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