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靳党育申请执行新乡市**程有限公司、裴**、张*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2015年7月24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新乡市**程有限公司、裴**、张*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二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韩*与河南环**限公司、新乡市**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刘**、段**、杨**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邓*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新乡市牧**有限公司与原阳**有限公司、新乡**有限公司、王**、王*、周**、牛**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彭**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齐**与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荆*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覃**、韦*、韦*、韦*、韦*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苏*诉被告宋*借贷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