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韩**河南环**限公司、新乡市**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6月12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牧民一初字第11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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