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诉被告李*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都某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都某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都某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都某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
都某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韩*与河南环**限公司、新乡市**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刘**、段**、杨**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邓*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新乡市牧**有限公司与原阳**有限公司、新乡**有限公司、王**、王*、周**、牛**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舒*与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