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浙江凤**限公司诉河**苑服饰有限公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苑服饰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领取债务凭证出具书面意见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牧民二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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