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河**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向原告老河**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36400元,逾期将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收到通知后,在限期内仍未交纳。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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