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责任公司诉被告杨*、薛*、李*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口**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口**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6元,减半收取134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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