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家口**责任公司与刘*、薛*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责任公司诉被告刘*、薛*、赵*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口**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口**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9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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