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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与上海**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施**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有限公司、李**典当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施**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施**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27.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363.75元,由上诉人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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