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施**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有限公司、李**典当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施**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施**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27.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363.75元,由上诉人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