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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公司与黄*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瑞安**任公司(以下简称:典**)为与被告叶**、黄*、吴**典当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于同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典**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叶**、黄*、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典当××诉称:2007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叶**、黄*签订了一份编号为瑞永丰*2007第9-018号的典当合同和当物抵抵押借款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叶**、黄*以其共有的坐落在瑞安市莘塍镇××房屋(××权证号:瑞安市莘塍镇字第0001633号)作为抵押物,向原告借款50万元;典当期限自2007年9月27日至2007年11月25日止;每月的利息、综合服务费分别为典当金额的0.648%、2.7%,综合服务费按月支付并采用预付方式支付;如逾期还款,除应支付当金本息、综合服务费外,还应支付每日典当金额的0.05%作为违约金。同日,被告叶**、黄*又向原告出具承诺函并承诺支某某当本金、综合服务费、利息、违约金外,另支付原告为实现债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被告吴**自愿为被告叶**、黄*的借款50万元及其所产生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被告叶**、黄*于2007年9月27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按约履行义务。典期届满后,被告叶**、黄*没有办理续当手续,也没有办理回赎手续,又未按时偿还借款。被告叶**、黄*系夫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瑞永丰*2007第9-018号的典当合同及当物抵押借款合同有效,原告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2、被告叶**、黄*偿还当金50万元,支付自2007年11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综合服务费(每月按当金的2.7%计算),自2007年9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每月按当金的0.648%计算),自2007年12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每日按当金的0.05%计算),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代理费16090元。3、被告吴**对第二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内提供证据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某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情况。

2、三位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户口本、结婚证,证明三位被告身份情况及关系。

3、典当合同、当物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某、具结书、同意抵押声明某、房产证、土地证、承诺函,证明叶**、黄*以其所有房产作为抵押向原告借款50万元以及双方对各费率、违约责任的约定。

4、担保函,证明吴**为叶**和黄*的典当借款本息、综合服务费及违约责任某担连带偿还责任。

5、当票、领款凭证,证明叶**已收到原告当金50万元的事实。

6、代理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

针对被告叶**的抗辩,原告另向本院提供委托划款函(证据7),证明原告把借款473000元付给被告吴**是经过被告叶**授权的。

被告辩称

被告叶**辩称:原告诉称只有部分是事实,原告当时告诉我利息仅为六厘多,如果是三分多,我们不会签字。借款也是被告吴**拿走,吴**给我12万元现金,他再打一张38万元的欠条给我。请求法庭以银行利率计算利息。

被告黄*辩称:我的答辩意见与被告叶**一致,我只是去签个字,其他都不知道。请求法庭以银行利率计算利息。

被告吴**辩称:被告叶**、黄*的陈述是事实,但我现在没有还款能力。请求法庭以银行利率计算利息。

本院认为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三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证据3的典当合同虽然约定综合管某某以《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上限收取,但原告不能提供为被告提供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以及需要支出必要费用,本院作适当调整;证据7证明付给被告叶**的当金为473000元,这473000元是当金50万元扣除综合服务费27000元得出的结果,而按照典当合同约定,综合服务费按月支付,采用预付方式,50万元首期综合服务费只能向被告收取13500元,显然,原告多收了被告的首期综合服务费,当金数额应当重新计算。现在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借款为473000元,当金金额为473000÷(1-2.7%)=486125(元),被告向原告支付的综合服务费应当为486125-473000=13125(元)。其余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叶**签订一份编号为瑞永丰某2007第9-018号典当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叶**、黄*以其共有的坐落在瑞安市莘塍镇××房屋(××权证号:瑞安市莘塍镇字第0001633号)作为抵押物,向原告借款50万元;典当期限自2007年9月27日至2007年11月25日止;每月的利息、综合服务费分别为典当金额的0.648%、2.7%,综合服务费按月支付并采用预付方式支付;如逾期还款,除应支付当金本息、综合服务费外,还应支付每日典当金额的0.05%作为违约金。同日,被告叶**、黄*又与原告签订当物抵押合同书,并承诺支某某当本金、综合服务费、利息、违约金外,另支付原告为实现债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被告吴**自愿为被告叶**的借款50万元及其所产生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被告叶**于2007年9月27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利价值为人民币50万元。同日,原告向被告叶**出借当金486125元,扣除首期综合服务费13125元后,原告受被告叶**的委托把当金473000元通过银行本票把款项转到被告吴**名下。典期届满后,被告叶**没有办理续当手续,也没有办理回续手续,又未按时偿还借款。原告为实现自己的债权,支付代理费16090元。

本院认为,原告典当××与被告叶**签订的典当合同,与被告叶**、黄*签订的当物抵押合同书,与被告吴**之间的保证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虽然典当合同约定的综合管某某收取标准不合理,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被告应依约偿还当金。当期届满后,被告叶**既没有偿还当金,也没有办理续当、回赎手续,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从合同的内容及典当的本质,并结合我国《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看,综合服务费属典当合同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告请求当期届满后的支付综合服务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以《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收取综合服务费,但没有提供为被告提供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以及需要支出必要费用的相应证据,本院酌情调整为按月费率1.5%计算。被告叶**已经支付给原告的综合服务费,应当予以扣除。原告请求被告叶**、黄*按约定支付代理费,符合合同约定,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叶**违约,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叶**、黄*共同负责偿还。诉争债权既有被告吴**提供的保证又有借款人夫妻即被告叶**、黄*提供抵押物的担保,被告吴**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叶**辩解借款38万元实际由被告吴**使用,与诉争债权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免除被告叶**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参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瑞永丰*2007第9-018号的典当合同部分有效,当物抵押借款合同有效。

二、被告叶**、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瑞安**任公司当金486125元,并支付当金486125元的利息(自2007年9月27日按月利率0.648%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综合服务费1458.75元(486125元×1.5%×2-13125元=1458.75元)、违约金(自2008年11月26日起按每日0.0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叶**、黄*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6090元。

四、被告叶**、黄*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二、三项义务,原告瑞安**任公司对被告叶**、黄*所有的坐落在瑞安市莘塍镇××房屋(××权证号:瑞安市莘塍镇字第0001633号)的折价款或变卖、拍卖该房屋的价款在抵押权利价值5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登记在被告叶**、黄*所有的坐落在瑞安市莘塍镇××房屋(××权证号:瑞安市莘塍镇字第0001633号)的折价款或变卖、拍卖该房屋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被告吴**对本判决第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瑞安**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871元,由原告瑞**任公司负担2371元,被告叶**、黄*、吴**共同负担10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10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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