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东港**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债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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