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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